• EC 61340-5-1:2016简体中文解读(2)

    5.1.2 ESD负责人

    工厂应该行政任命一名ESD负责人(ESD经理或协调员),赋于其职责,负责ESD管控体系的制定、文件化、维持和验证,即5.1.1(ESD S20.20-2014的6.1)第3段的要求。两标准有较大差异(ESD S20.20-2014标准对ESD经理或协调员要求职责仅验证),其表述的意思是一致的,都表明ESD管控体系的建立、实施、维护和改进过程都需要有责任人,虽然标准无明确要求但根据实施经验,但这名ESD负责人应具备相对应的行政管理级别和专业技术能力,可能借鉴管理体系内审员和工程师人员培训考核方法(无强制要求)。国内目前惯用组建一个ESD小组(主导部门的ESD负责人做组长,涉及的相关部门做组员)来协调工作;或者设置ESD小组的行政管理负责人(高层)和技术负责人(工程师)的方式。

     

    5.1.3 适用性调整

    标准或其部分条款要求内容可能不完全适用所有情形,在某些特殊情形时可能通过评估对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适用性调整。对于增加、修改或删除标准要求(ESD S20.20-2014标准中没有“增加”建议增加部分通常是高于标准要求或者客户特别要求,作为工厂的实施要求,不需要特别进行适用性调整的说明),适用性调整的决定、技术理论和实际验证依据都应写到ESD管控体系文件中。

    适用性调整是标准的一个很好的扩展,在实际应用标准时,以切合实际需要为准,不仅要符合标准要求,还有可能需要满足来自客户和自身的特殊要求,以及对不适用的管控措施进行调整。在导入过程中较常见的适用性调整可能有产品认可测试环境的要求,产品认可衍生过程,接地系统要求结合国家电气规范,人员接地特定要求,绝缘物品管控措施,孤立导体管控措施及调整,衍生(超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包装)的标记等等,很多情形都是因客户或自身要求加严管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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